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7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余雪梅与郑中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雪梅,郑中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1571号原告:余雪梅女,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郑中洲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雪梅诉被告郑中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雪梅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雪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商燚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