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谭平、王进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平,王进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210-2号申请执行人:谭平,女,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退休工人,被执行人:王进来,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舒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谭平与被执行人王进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褚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