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郑国强、张迎美与刘洋、刘均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强,张迎美,刘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均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576号原告郑国强,男。原告张迎美,女。委托代理人薛文戈、何婷(实习),西安玄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洋,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负责人郑建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法定代表人周恩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均峰,男。原告郑国强、张迎美诉被告刘洋、刘均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公司、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郑国强、张迎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国强、张迎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强、张迎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亚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