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康素芬与杨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素芬,杨卫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519号原告:康素芬,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被告:杨卫强,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原告康素芬诉被告杨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康素芬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素芬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素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原告康素芬负担。审判员 武涵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露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