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彦隆与丁然然、赤峰同航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隆,丁然然,赤峰同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喀��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972号原告:王彦隆,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丁然然,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欣欣,女,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被告:赤峰同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刘云飞,董事长。原告王彦隆与被告丁然然、赤峰同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彦隆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欣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少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