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内蒙古驻张家口医药有限公司与马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驻张家口医药有限公司,马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533号原告内蒙古驻张家口医药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人村东宿舍19楼2单元301号。法定代表人罗强。诉讼代理人王晓杰,该公司职员。被告马海龙,32岁,1985年2月28日,地址: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内蒙古驻张家口医药有限公司与马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驻张家口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驻张家口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益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