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同华、郭玉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同华,郭玉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89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同华,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郭玉连,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同华、郭玉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向刘同华送达了(2016)宁督字第49号支付令,执行标的额本金2.5万元及利息。本院2016年11月29日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同华、郭玉连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55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