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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执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锦泽盛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锦泽盛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执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锦泽盛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锦泽盛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亦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国强审判员  张 平审判员  张亚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员高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