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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行申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杨进京、即墨市灵山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进京,即墨市灵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行申2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进京,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万久祝、许光磊,山东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即墨市灵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即墨市灵山镇府前街68号。法定代表人宋千秀,镇长。再审申请人杨进京因诉被申请人即墨市灵山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命令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行终1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进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曲立力代理审判员  蒋彦增代理审判员  苏明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金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