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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4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光才与建水县锦华园艺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才,建水县锦华园艺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4执628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才。被执行人建水县锦华园艺场。经营者普茹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才与被执行人建水县锦华园艺场(经营者普茹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按照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建水县锦华园艺场(经营者普茹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光才赔偿款41492.58元,案件受理费1108元,合计42600.58元。现被执行人普茹华已履行12090元,尚欠30510.58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光才自愿放弃510.58元,由被执行人普茹华赔偿30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赔偿10000元,2017年10月30日前赔偿1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赔偿10000元”。按协议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建水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4执6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宝  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进辉(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