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恢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科峰与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科峰,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285号申请执行人:陈科峰,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法定代表人:王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科峰与被执行人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大长劳人仲调字第2109号裁定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刘 静执行员 沙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