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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18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苏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8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84208736-8。主要负责人:祁德元,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义,男,1987年8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苏义信用卡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5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苏义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截止2016年4月30日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4911.24元,利息4739.87元及费用(滞纳金)8152.1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按《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苏义偿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46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诉讼费2466元,由苏义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苏义有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苏义经查找无下落。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84869.21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5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天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