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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常滨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滨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5刑初222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滨,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滨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滨自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31日,在洛阳市涧西区花原小区南院浅井头协管站南侧开设一无名赌场,内设3台自动麻将机供他人打麻将赌博,常滨从每场牌局中抽水40到50元不等,平均每天抽水200元左右,非法所得共计三万五千元,于2016年10月31日被查获,并被收缴非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账本复印件,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常滨的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滨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供他人在其中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滨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常滨非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予以追缴,赌博工具自动麻将机三台予以没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智峰人民陪审员  吴晓娟人民陪审员  何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