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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顾宗、毛建花与沈大、孙凤花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宗,毛建花,沈大,孙凤花,沈三,戴夫妹,沈弟弟,沈菊,丁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691号申请执行人:顾宗男,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申请执行人:毛建花,女,1962年7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星,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大男,男,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孙凤花,女,1964年8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沈三男,男,1940年1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戴夫妹,女,194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沈弟弟,男,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沈菊,女,198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丁兴强,男,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申请执行人顾宗男、毛建花与被执行人沈大男、孙凤花、沈三男、戴夫妹、沈弟弟、沈菊、丁兴强动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大男、孙凤花、沈三男、戴夫妹、沈弟弟、沈菊、丁兴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大男、孙凤花、沈三男、戴夫妹、沈弟弟、沈菊、丁兴强银行存款人民币9354.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