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7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邹金龙与周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金龙,周球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7民初180号原告:邹金龙,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庐山市人,住庐山市。被告:周球峰,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庐山市人,住庐山市。原告邹金龙诉被告周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球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周球峰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周球峰系原告姐夫的外甥。2016年10月23日,被告周球峰因欠债把车子抵给了别人,需要借钱赎车,向原告提出借款25000元。当时原告在自己家旁边“华林农商行”取款25000元,借给被告,双方约定2016年11月1日归还,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再拖延。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得诉至法院。被告周球峰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被告周球峰向原告邹金龙出具一份25000元的借条,借条中约定2016年11月1日还款,未约定借款利息。2017年3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条是当事人设立借款关系的凭证,是具有直接证据功能的书面证据,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被告周球峰拒不到庭积极应诉,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原告依据借条要求被告周球峰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球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球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邹金龙借款本金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周球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黄 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紫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