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437号原告:胡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雷健君审 判 员 文 俊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雷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