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民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和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江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和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江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民终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乌兰察布市和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江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诉讼代理人田霖峰,律师。原审被告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上诉人乌兰察布市和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2016)内090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16)内090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集宁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乌兰察布市和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9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郝春雷审判员 尹志明审判员 杨吉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仕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