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2刑初22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7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马东亮,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检公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鹿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马东亮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08年在互联网上花3000多元购买654K气枪一只,钢珠子弹2盒以及气罐和弹夹。2016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又在互联网花19000元分三次购买654K改装手枪一支,7.62毫米火药动力子弹112发,并将枪支和子弹藏匿在其家中。2016年8月12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董家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陈某某所住的济南市历城区的家中大衣柜内搜查出涉案枪支和弹药。同日将被告人陈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经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涉案654K改装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上述112枚子弹系自制以火药为动力的子弹。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户籍证明、枪弹检验鉴定报告二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证人吕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涉案枪支二支、子弹112颗,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龚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