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81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麻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157号原告:麻某某,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原告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麻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麻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江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