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麻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157号原告:麻某某,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原告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麻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麻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江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