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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富得油石化有限公司与重庆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富得油石化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江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声春,韩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李成强,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富得油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袁晓彤,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江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高声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声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敏,住重庆市长寿区。上诉人重庆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富得油石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江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声春、韩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5民初6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月12日向上诉人重庆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上诉人重庆富得油石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符合条件,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向上诉人重庆富得油石化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但上诉人重庆富得油石化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欣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富得油石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付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