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文志与于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志,于龙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412号原告:陈文志,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告:于龙,男,汉族,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志与被告于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志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文志负担。审判员 马旭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思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