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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文志与于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志,于龙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412号原告:陈文志,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告:于龙,男,汉族,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志与被告于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志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文志负担。审判员  马旭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思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