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钱富强与被告韩星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富强,韩星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101号原告:钱富强,1993年10月3日生,住南京市高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辉,南京律恒法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星龙,1953年5月13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龙蟠中路439号成教大厦。原告钱富强与被告韩星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钱富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钱富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富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钱富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其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