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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费月萍与沈晶晶、嵇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月萍,沈晶晶,嵇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482号原告:费月萍,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沈晶晶,女,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嵇程伟,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费月萍与被告沈晶晶、被告嵇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费月萍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月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费月萍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莫剑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钟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