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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个体,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兆强与被执行人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学执行员  关洪岩执行员  吕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