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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罗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486号罪犯罗电,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壮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2009)百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撤销田东县人民法院(2007)东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罗电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罗电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桂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对被告人罗电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7月8日入监服刑。2012年8月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4年1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人民币4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认为,罪犯罗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罗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罗电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8月起至2016年11月止共获奖励分106.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7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人民币4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秋娟审 判 员  农克新代理审判员  唐靖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覃英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