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美杰与被执行人XX飞、赵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美杰,XX飞,赵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杜美杰,男,汉族,1972年2月8日生,现住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杜家沟村,河津市友诚工贸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XX飞,男,汉族,1988年4月4日生,现住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范家庄村*号楼6门*楼东。被执行人赵娜,女,汉族,1985年7月11日生,现住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范家庄*号楼6门*楼东。申请执行人杜美杰与被执行人XX飞、赵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晋088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美杰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XX飞、赵娜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30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