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国淑华等与邢志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淑华,肖振,肖玲,邢志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322号原告:国淑华。原告:肖振。原告:肖玲。以上三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萍,吉林李春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志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春,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公司,住所地桦甸市人民路50号。法定代表人:高晓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国淑华、肖振、肖玲与被告邢志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清华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人民陪审员 穆星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鹏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