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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与上海盈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上海盈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财保4号申请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黄宁宁,主任。担保人:杨尧森,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担保人:葛美珍,女,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申请人:上海盈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传寿。申请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与被申请人上海盈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上海仲裁委员会立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海盈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197,299.3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杨尧森及葛美珍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XX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上海盈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197,299.3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对杨尧森及葛美珍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上海市XX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纪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