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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继伟与冯现广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继伟,冯现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民终5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继伟,男,1968年6月8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启雷,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现广,男,1987年12月9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司机,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田野,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继伟因与被上诉人冯现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1民初4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继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启雷、杨凯,被上诉人冯现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田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继伟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冯现广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栽树在先,而被上诉人买地在后,故上诉人栽树行为没有任何问题,一审认定错误。2、上诉人自行铺设小路,而被上诉人却将石料堵在该小路上,影响上诉人通行,一审却认为上诉人仍有通行条件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冯现广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补充说明一点:在今年四城同创当中双方诉争的路两边的所有垃圾均已被政府规划部门清理完毕。杨继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冯现广清除堆堵在杨继伟家门前的石土物料;2、赔偿杨继伟因冯现广堵门所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2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冯现广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继伟系新沂市合沟镇青石桥村八组村民,冯现广系新沂市合沟镇王庄村二组村民。青石桥村与王庄村之间相隔一条东西走向的水泥马路。杨继伟家的所在地位于青石桥村该水泥马路的北侧,冯现广所盖房屋的所在地位于王庄村该水泥马路的南侧,双方的房屋相对。冯现广所盖的房屋系2014年冯现广的父亲冯召华自案外人杨百云处购买的一处地皮,该地皮原系汪塘,后由杨百云使土填平,然后卖于冯召华。杨继伟在水泥马路的南侧栽植数棵杨树,杨树所在位置在于冯现广所盖房屋的家门前的道路上。因为冯现广进出家门从杨树间穿过,杨继伟认为冯现广占了其杨树所在的土地,冯现广又未与其协商,又未向其进行补偿,故双方经常因为杨树所在的土地问题经常发生矛盾。2015年12月9日,双方再次因为杨树及杨树所在的土地发生冲突。当天,冯现广认为杨继伟堆放在杨树周围土地上的石料影响其通行,就将该石料运回到杨继伟家门口的道路上。该石料属于杨继伟所有,杨继伟认为该石料由其堆放在自己杨树所在的土地上,冯现广未经其允许将石料运回到杨继伟家门口,影响其的通行及生产生活,故引起本案诉讼。经法院现场勘查,该石料目前堆放在水泥马路北侧靠近水泥马路处,经测量,该石料东西长约3.7米,南北宽约3.2米,高约1米,该石料所在位置距离杨继伟的家门约10米远,杨继伟家的房屋为坐北朝南,房屋的东面无围墙,有数棵小树,可通过房屋东面进出家门,且杨继伟家尚有一个后门。杨继伟所栽植的杨树距离冯现广的家门约10米远,冯现广家的房屋为坐南朝北,房屋的西面无围墙,系空地,可通过房屋西面进出家门。庭审中,杨继伟的家属丁怀珍认为涉案石料未堵到其家门,但是堵在了家门口的路上,且丁怀珍认为其栽植的杨树亦未堵冯现广的家门。而冯现广则认为石料未堵杨继伟的家门,且系杨继伟先堆放至冯现广家门口的路上在先,但其认为杨继伟的杨树堵到其家门,影响通行。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依据法院现场勘验情况,涉案石料距离杨继伟家门口有10米左右,并未堵住杨继伟的家门,另外杨继伟家门的东面为开阔地面,并无围墙等物堵住,杨继伟仍有通行的条件,该石料所在的位置并非杨继伟进出家门的唯一通道;且本案中,涉案石料亦属于杨继伟所有,杨继伟对该石料享有占有、使用、处置的权利。综上,杨继伟要求冯现广清除堆放在其家门前的石料于法无据,难以支持。关于杨继伟要求冯现广赔偿造成生产经营损失20000元,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杨继伟未向法院提交冯现广造成其生产经营损失20000元的证据,不予支持。本案中,杨继伟所有的石料位于其家门前十米处的道路上,杨继伟所有的杨树位于冯现广家门前十米处的空地上,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团结互助的精神和睦相处,远亲不如近邻。据此,遂判决:驳回杨继伟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家所在地分属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中间东西水泥路为分界线。被上诉人将堆放在其门前的上诉人所有的石料放还上诉人,放置地方离上诉人家相距十米,且上诉人家没有围墙,并不影响上诉人通行。加之,该石料系上诉人所有,其可有权进行处置。被上诉人并没有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权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杨继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杨继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秦国渠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吴晓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