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向龙前贩卖毒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龙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652号被执行人:向龙前,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向龙前贩卖毒品一案中,依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2刑终157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龙前缴纳罚金4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向龙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军华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爱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