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辖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君农与龚裕良、刘三桃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君农,龚裕良,刘三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辖终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君农,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裕良,男,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三桃,女,195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上诉人程君农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4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程君农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个人借贷关系,跟被上诉人所说的企业债务破产毫无关联。根据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为争议标的货币接收方,因此,上诉人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4412号民事裁定书,判定由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上诉人程君农的诉请来看,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的一种类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龚裕良、刘三桃出具的借据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上诉人程君农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本案的合同履行。故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和岳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选择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管辖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441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冰审判员 王婷审判员 刘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