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赵付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付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26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告人赵付朋,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阳信县。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付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1日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予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付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赵付朋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小客车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四号路卡子门外铁道口时停车睡觉,民警将其叫醒并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被告人赵付朋拒不配合,驾车沿新港四号路由西向东逃逸,途中与牌照号为×××××的货车及铁路护栏发生碰撞。后民警在天津港第三堆场附近将其拦截。经鉴定,被告人赵付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3mg/100ml。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付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付朋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向法庭提交了收条2份,证实其已赔偿铁路护栏损失2600元以及×××××的货车修车费400元。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赵付朋��后驾驶牌照号为×××××小客车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四号路卡子门外铁道口时停车睡觉,民警将其叫醒并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被告人赵付朋拒不配合,驾车沿新港四号路由西向东逃逸,途中与牌照号为××××的货车及铁路护栏发生碰撞后继续逃逸。后民警在天津港第三堆场附近将其拦截,后被告人赵付朋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告人赵付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3mg/100ml。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赵付朋赔偿×××××货车的修车费400元,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赵付朋赔偿铁路护栏损失26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移送案件通知书,被告人赵付朋供述,现场照片,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赵付朋机动车驾驶证,纠正违法经过,证明,户籍证明��料,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血液提取登记表、收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付朋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付朋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付朋拒不配合民警检查,醉酒驾车逃逸,途中与一辆货车及铁路护栏发生碰撞,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付朋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撞货车修车费用及铁路护栏损坏的损失,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付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庆春代理审判员 信 彧人民陪审员 王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