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曹文玉与付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玉,付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414号原告曹文玉,男,汉族,1978年6月18日出生,住濮阳市。被告付永强,男,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地址: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路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玉诉付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善勤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万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