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柯春保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柯春保,柯春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86号罪犯柯春保,男,1989年9月30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吴刑初字第0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春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6)苏04刑更2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柯春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柯春保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柯春保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系累犯,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柯春保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祥审判员 杨 成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