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终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罗辉军因与被上诉人罗召杜、王纯新及原审第三人刘命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辉军,罗召杜,王纯新,刘命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5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辉军,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诚,衡南县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召杜,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纯新,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原审第三人:刘命梁,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上诉人罗辉军因与被上诉人罗召杜、王纯新及原审第三人刘命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2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法明理,罗辉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罗辉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辉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罗辉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雷 玲审判员 廖鸣平审判员 伍文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