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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民终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罗辉军因与被上诉人罗召杜、王纯新及原审第三人刘命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辉军,罗召杜,王纯新,刘命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5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辉军,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诚,衡南县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召杜,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纯新,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原审第三人:刘命梁,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上诉人罗辉军因与被上诉人罗召杜、王纯新及原审第三人刘命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2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法明理,罗辉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罗辉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辉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罗辉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雷 玲审判员 廖鸣平审判员 伍文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