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朱子成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547号被执行人朱子成,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移送被执行人朱子成犯贪污罪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吉0723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子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全部执行款。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玖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兰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