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4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君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君蝉,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君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433号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中兴村五号楼东。法定代表人:姚有生,系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旭,系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玮,系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君蝉,女,汉族,1990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君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淮南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玉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洪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