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8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郭金芳与宋传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芳,宋传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236号原告:郭金芳,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传喜,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芳与被告宋传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芳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郭金芳负担。审 判 长 王玉琳审 判 员 王宁彤人民陪审员 李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昌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