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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家祥与刘长喜、陈西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祥,刘长喜,陈西莲,孟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15号申请人李家祥,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长喜,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西莲,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洪强,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刘长喜、陈西莲、孟洪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长喜、陈西莲、孟洪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长喜、陈西莲、孟洪强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7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源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