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江怀明与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怀明,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941号原告:江怀明,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立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怀明诉被告宿迁市广盛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怀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江怀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陈颖慧书 记 员 咸军成书 记 员 徐卫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