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北京艾德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抗峪村民委员会、北京磊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艾德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磊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抗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3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艾德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大岭村民委员会院内。法定代表人:宋云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栋,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士岭,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磊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冯家峪镇冯家峪村。法定代表人:曹大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华,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抗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抗峪村。负责人:肖兴明,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北京艾德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北京磊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抗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艾德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反诉,北京磊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北京艾德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一审反诉;北京磊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北京艾德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抗峪村民委员会均同意北京磊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北京艾德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北京磊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北京艾德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反诉的请求,已分别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北京艾德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北京磊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四、准许北京艾德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一审反诉。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416元,减半收取3208元,由北京磊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北京艾德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6632元,减半收取13316元,由北京艾德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立红审 判 员 薛 妍代理审判员 周艳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艳辉书 记 员 史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