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连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连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81民初838号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某甲。原告陈某诉被告连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被告连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准许陈某与连某甲离婚;2、儿子李某随连某甲生活,女儿连某乙随陈某生活。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年××月通过他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年××月××日生育女儿连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尤其是在陈某怀女儿连某乙后,连某甲独自在钟祥城区务工且迷恋赌博,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在女儿连某乙出生以后,双方便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连某甲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我不同意离婚。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采信的的证据,结合原、被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原告陈某与被告连某甲2005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年××月××日生育女儿连某乙。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连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持家。双方虽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未向本院举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宏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贤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