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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3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合兴拉链有限公司、王伟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合兴拉链有限公司,王伟欢,朱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3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合兴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张麻车村。法定代表人:金广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伟欢,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朱小松,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91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伟欢、朱小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执行款39120元及利息之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伟欢、朱小松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中山北路今日家园6幢3单元1501室的房地产属于被执行人王伟欢、朱小松登记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伟欢、朱小松登记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中山北路今日家园6幢3单元1501室【权证号码:东房权证江北字第××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号,东阳市国用(2011)第4-2540号】的房产。二、被执行人王伟欢、朱小松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伟欢、朱小松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忠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戚婷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