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余晓芹与董永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晓芹,董永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780号申请执行人:余晓芹,女,汉族,1952年01月26日生。被执行人:董永明,男性,汉族,1987年09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廷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余晓芹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7)陕0125执7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润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