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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游某与许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许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民初603号原告:游某,女,198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斌,福建斌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许某1,男,198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游某与被告许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游某与许某1离婚;2.判决婚生子许某2由游某抚养,许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判决许某1偿还婚前婚后向游某家人所借欠款105000元;4.判决游某、许某1的财产、债务按婚前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执行。事实与理由:游某与许某1于2014年5月相识,于××××年××月在龙岩市永定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J350822-2015-001052。××××年××月××日婚生子许某2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发现许某1沉迷于赌博(网络赌博,六合彩)。游某多次苦心规劝,许某1仍劣性不改。自结婚以来,游某与许某1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游某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许某1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游某与许某1的婚生子许某2现在尚小,与母亲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游某与许某1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游某及游某父亲婚前婚后借给许某1共计105000元,许某1应当返还。游某于2016年5月因与许某1离婚诉至法院,2016年8月12日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闽0803民初938号判决书不准游某与许某1离婚。然而游某与许某1之间的关系没有好转,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许某1在审理过程中未作答辩。游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2016)闽0803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婚前财产协议》、《借条》,该证据本院已依法送达给许某1,许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是对自身抗辩权的放弃。游某提供的以上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游某提供的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游某与许某1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龙岩市永定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F350822-2015-001052),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许某2。××××年××月5日,游某与许某1签订《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约定:“1、游某与许某1婚前各自的财产,婚后可以共同使用,但归各自所有,不属共同财产;2、游某与许某1婚后所得收入每人每月各拿出2000元,为双方共同生活所用,其余的分属各自所有,不属共同财产;3、游某与许某1婚前或婚后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2014年10月1日,许某1向游某借款70000元;2014年12月28日,许某1向游恒寅借款30000元;2015年9月2日,许某1再次向游恒寅借款3000元,并约定若15天内未归还,许某1应归还5000元。2016年5月18日,游某曾以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许某1沉迷于赌博,缺乏责任心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闽0803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游某与许某1离婚。庭审中,游某陈述双方自婚生子出生后一个多月就开始分居,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离婚,是否准许,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游某在2016年5月起诉要求与许某1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且已分居,现游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无法和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游某要求与许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案中婚生子许某2长期与游某一起生活,且婚生子许某2尚在两周岁以内,游某主张婚生子许某2由其抚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在游某抚养婚生子许某2期间,许某1应当给付抚养费。根据婚生子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认定许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子许某2十八周岁止。游某与许某1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游某主张双方的财产、债务按《婚前财产协议》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游某要求由许某1偿还婚前婚后的借款105000元的主张,因该债务系许某1个人债务,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宜一并处理,债权人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7条、第8条、第1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游某与许某1离婚;二、婚生子许某2由游某抚养,许某1每月支付婚生子许某2抚养费500元直至婚生子许某2十八周岁止,许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至当年年末之月的抚养费,此后自本判决生效次年起每年的1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三、游某与许某1之间的财产、债务按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执行;四、驳回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志  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赖好珠(代)附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