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广饶县孙武路桑乐太阳能专卖店与崔金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孙武路桑乐太阳能专卖店,崔金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953号原告:广饶县孙武路桑乐太阳能专卖店。住所地:广饶县亿丰国际时代广场A5-1-2-9号。经营者:许春远,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崔金城,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县孙武路桑乐太阳能专卖店与被告崔金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后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饶县孙武路桑乐太阳能专卖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饶县孙武路桑乐太阳能专卖店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爱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