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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北海新大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霹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新大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霹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北海新大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上海路88号东方明珠小区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闫仁祥。被执行人朱霹凯,男,汉族,1984年2月5日出生,住北海市。北海新大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霹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海新大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502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朱霹凯银行存款13441.11元的银行存款。2017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北海新大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款退还被执行人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502执391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清华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韦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