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岳国华与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国华,魏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444号原告:岳国华,男,汉族,生于19757年9月22日,初中文化,住淅川县。被告:魏磊,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7日,农民,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国华诉被告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国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国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岳国华负担。审判员 袁民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