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6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岳国华与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国华,魏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444号原告:岳国华,男,汉族,生于19757年9月22日,初中文化,住淅川县。被告:魏磊,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7日,农民,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国华诉被告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国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国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岳国华负担。审判员  袁民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