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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郑彦娇诉被告汪兴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彦娇,汪兴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936号原告郑彦娇,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汪兴奎,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彦娇诉被告汪兴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彦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彦娇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文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