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郑彦娇诉被告汪兴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彦娇,汪兴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936号原告郑彦娇,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汪兴奎,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彦娇诉被告汪兴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彦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彦娇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文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