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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吕天海与朱利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天海,朱利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702号原告:吕天海,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朱利达,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吕天海与被告朱利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吕天海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天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天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吕天海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莫剑青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无书记员  孙德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